近年来,泗县人民检察院从收监执行监督案件入手,多措并举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刚性,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该院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开展收监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日,泗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司法所开展日常走访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在泗县接受社区矫正。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多次违反法律法规,被泗县司法局警告三次,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张某某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泗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该县司法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张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泗县司法局采纳该建议并向原判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2019年4月1日经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张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张某某的收监执行,向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泗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切实保障刑罚执行落到实处,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撰稿人:史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