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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泗县检察院公诉科喜获宿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时间:2014-06-23  作者:王燕南 周剑飞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年来,泗县检察院公诉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根据审查起诉工作特点,注重把履行公诉职能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办案模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近日,从共青团宿州市委传来喜讯,泗县检察院公诉科荣获宿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

  1.坚持预防为先,加强法制宣传。近年来,泗县检察院公诉科主动联合学校、社区,在泗县城区三所中学和两个社区设立五个青少年维权站,接待青少年来访咨询,并开通检察咨询热线,安排专人负责接访。积极开展法制宣讲进校园活动,组织干警先后在泗县多所学校开展法制讲座,结合办案实践,以案释法,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2.在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制度的基础上,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亲情会见制度。公诉科办案人员不仅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同时通过与县看守所的协调,积极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到看守所内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亲情感召,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能感受法律的关怀,又能真心反思,改过自新。

  3.适时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改变过去对犯罪嫌疑人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情况。16岁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参与一起集中斗殴案件被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发现,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在几个犯罪嫌疑人家属共同对被害人提供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公诉科联合监所部门开展了对赵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认为已不再有羁押必要的情况下,依法将其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4.坚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新刑诉法实施后,泗县检察院公诉科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从2013年4月份开始,在本院人员基础上,引入相关社会人士参与社会调查程序,与关工委、团委、司法局、派出所等相关单位派员共建一支社会调查员队伍,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平时表现、犯罪背景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将此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公诉科在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件中,得知付某某系一名高三在校学生,且临近高考,遂联系相关人员开展对付某某的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付某某本性不坏,一贯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始终保持中等偏上,因心智尚不成熟,出于所谓朋友义气,在他人怂恿下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如果直接起诉到法院,对其定罪量刑,势必会对这个少年今后的人生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本着“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泗县检察院最终对付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2013年8月2日,在得知已被省内某高校录取后,付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前往泗县检察院,对公诉科的检察官叔叔阿姨们表达了最诚挚的感谢。

  5.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实现前科消灭。为有效对接新刑诉法的要求,该院不仅严格要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及时进行封存,并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共同签署《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该现制度的规范化开展。

  公诉科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犯罪的在校学生虽然最终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处,但却仍常常面临被学校开除或劝退的危险,对于孩子及家长的求助,公诉科检察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想方设法解决孩子的复学难题,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学籍保护工作。经工作,失足青少年中已有12人重返校园,3人考上大学。

  6.在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在办案实践中,承办人发现,在一些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方合理赔偿的案件中,尤其是人身伤害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及时治疗。为保障这类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公诉科的努力下,泗县检察院在控告申诉部门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基金,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小额爱心救助。同时通过与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该项制度不仅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对于家庭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被害人,都可以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