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专门监督与联动监督相结合。一方面,该院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专门机构,承担社区矫正监督的主要职责,实施专门监督。另一方面,该院还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与刑罚执行监督予以整合,加强侦监、公诉与监所检察部门的相互沟通,联合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监督。侦监、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脱漏管对象及社区矫正违法线索的,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通报,并配合开展监督工作。
二是定期监督与即时监督相结合。每月定期开展社区矫正活动检察专项监督,对相关司法机关的文书、人员交付及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监管档案、成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等一系列矫正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同时根据群众举报的脱漏管和被监管人申诉的矫正活动违法等线索,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暴露出来的严重违法问题或重大事件,进行即时监督,将问题在第一时间予以查清,该纠正的纠正、该收监的坚决收监。
三是普遍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该院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全部建立台帐,将所有社区矫正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详细记录每次工作情况。在普遍监督的基础上,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监督,如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特别的矫正和保护措施,对涉黑涉恶以及职务犯罪等社区矫正对象,则根据其犯罪性质、社会影响等特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予以重点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