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国家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然而,有人却心存侥幸,携带工具私自到田间“寻宝”,挖掘地下埋藏的古代文物,最终触碰法律红线,沦为阶下囚。近日,由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姚某某等三人盗挖古钱币案在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以“探宝”为名盗掘地下埋藏古钱币,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在了解到泗县某地多次发现古钱币的消息后,因受网络“探宝获利”不良信息诱导,萌生了到田间挖掘古代钱币牟利的念头。后姚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利用网络上购买金属探测仪、铁锹等工具,擅自前往田间开展非法“探宝”活动。在探测过程中,三人发现地下有金属反应,随即动手挖掘,挖出一个陶罐,罐内装有古代钱币共计2337枚。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被盗古钱币中1995枚属一般文物;经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古钱币共计价值人民币3672元。
三、检察警示
文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守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在此,检察机关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1. 地下埋藏物并非“无主之财”,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侵占;
2.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3. 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买卖、不私藏、不损毁文物,发现盗掘、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